机构: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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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到银行取款,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多付给张某一千元,一个月后,银行发现这个事实,要求张某返还,张某不同意,他认为这是工作人员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同意张某的做法,认为银行自个倒霉。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所得的一千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它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即财产增加;(2)另一方受到损失,即现有利益的减少;(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4)没有合法的根据,即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