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摩的”为生的罗勇辉总觉得自己不挣钱,为了能多“挣”些钱,他和李高中商量后决定去抢,后二人将经常坐罗勇辉“摩的”的梁女士劫财害命。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罗勇辉、李高中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罗勇辉死刑,数罪并罚判处李高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李高中限制减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西抚州的罗勇辉与安徽临泉的李高中预谋抢劫,商定将被害人杀死灭口,并事先找好埋尸地点。2010年7月6日晚上9点左右,罗勇辉伙同李高中在昌平区龙德广场附近挟持乘坐罗勇辉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梁女士,逼迫其交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并告知密码,后二人使用梁女士的银行卡,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多次提取现金,数额共计18000余元。实施抢劫后,二人为灭口,又将梁女士挟持至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南侧附近,采取闷堵口鼻、扼压颈部等手段,致梁女士机械性窒息死亡,后二人将尸体掩埋。2010年8月13日,罗勇辉、李高中被查获归案。
据李高中的供述证明,2010年5、6月份开始,“老罗”经常和他说拉“摩的”不挣钱,要想办法搞钱,后“老罗”说他常拉的一个女客人看样子挺有钱的,因为每次下车结账时都看见钱包里有不少现金和银行卡,可以抢这个女的钱,他就同意了。二人还商量,如果弄到钱就把这女的弄死,把尸体埋到小汤山那边。案发当天晚上9、10点钟,被害人坐上“老罗”的“摩的”,他们就按事先商量好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他们在银行提款机取出钱后,他们去了小汤山事先找好的地方,将被害人的嘴用胶带缠上,然后将被害人扔到事先挖好的土坑里埋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勇辉、李高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实施抢劫,并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罗勇辉、李高中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勇辉、李高中所犯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依法亦应惩处,且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罗勇辉、李高中在故意杀人罪中共同预谋并为犯罪做准备,具体实施杀人行为时亦互有分工、相互配合,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当,均起主要作用。罗勇辉、李高中所犯故意杀人罪,论罪均应判处死刑,鉴于李高中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可对李高中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程度,对其限制减刑。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