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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 - 法律常识  

立遗嘱的方式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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