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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展示 - 刑事案例  

村民破坏人大代表选举强抢选票被判刑


 

2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委宝介山村选举被破坏一案,经灵川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仲良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10个月。

现年42岁的刘仲良,男,农民,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委宝介山村人。去年75日中午,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大圩镇工作人员刘某志、全某等人来到宝介山村,组织村民进行县、镇人大代表选举。

接到村委通知后,刘仲良与村民刘某良、覃某等人来到该选区固定投票点参与选举。大部分村民均填好票,刘仲良便集中收集了刘某良等人填好的130余张选票,未将选票投放至票箱内,当镇工作人员要求核对选票发放名单情况,刘仲良又以怀疑选票数目不对,可能存在作弊行为为由,对工作人员进行纠缠。

一直到当天晚上8点左右,刘仲良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将该选区的130余张选票、选票箱抢走自行保管,致使当日宝介山村选区选举无效。

灵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刘仲良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遂判处有期徒刑2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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