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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收购赃车 三年后换来刑罚


   

 

三年前收购赃车 三年后换来刑罚

   

    李某是一名农村妇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图便宜,三年前在自家门前购买一辆被盗摩托车,结果换来4000元的罚金刑。2011年1月14日下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7年10月份某日,李某某(已判刑)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道口镇俱乐部院内盗窃江某的一辆鸿雁牌125型摩托车,先将该车销赃于赵某,后经刘某介绍由赵某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978元。案发后,被告人将赃车退交四间房乡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将赃物退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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