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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难辨,司法要引导主流价值观


 

 

     近日,天津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理由受到舆论诟病,被称为南京彭宇案的翻版。20091021,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老人王秀芝倒地受伤。许云鹤称王秀芝跨越护栏摔倒,自己是下车搀扶助人为乐;而王秀芝则称,被许云鹤撞倒。今年616,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万余元。由于没有有效的人证、物证,无法认定到底王秀芝是被撞伤还是自己摔倒,案情扑朔迷离……

  该案主要事实真伪难明,判决存在与事实出入的客观可能,法官应如何权衡?许云鹤辩称自己是助人为乐,而助人为乐这种行为所代表的价值几乎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支持和拥护,立法与司法都应当弘扬,从而为自己蒙上了道义的面纱。如判决王秀芝败诉,可能造成王秀芝一个人的权利受损。如判决许云鹤败诉无疑可以解读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可能会遭受相对方的恶意侵权索赔,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司法推定其为坏人”(侵权人)。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司法逻辑的结果只能是,无法确认该行为性质,如果相对人仍然主张侵权,应进一步提供直接证据。直接推定行为人为坏人只能是思维跳跃的结果,绝不是逻辑的结果。一旦这样判决就会大大增加价值追求的风险与成本,这无疑大大伤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情感。这样判决是以损害许云鹤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动力为代价,支持王秀芝一个人的权利诉求,从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答案不言自明。

  实践中,成文立法具有滞后性,演绎逻辑具有局限性,证据信息具有不完全性,法官个体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这些因素决定了事实真伪难明状态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事实真伪难辨状态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种常态,如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所言:很多案件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法院几乎每天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事实真伪难明的梦魇下,司法智慧催生了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建构实践。但是,程序并不是万能的,透明和公正的程序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世界上也不存在绝对透明和公正的程序。并且,程序规则也可能存在缺位的问题,其理解与解释也可能产生歧义。这种情况下,为了让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裁判结果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就需要从价值和利益层面来审视和指引审判工作,这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问题,涉及到司法的道德性问题,对司法权威的维护至关重要。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是专断和任意的,他必须要遵循正确的理念,运用正确的方法来权衡价值与利益问题。法官首先要揣摩立法者的意图,洞悉立法精神,透过条文认识立法者考量的价值、利益,立法者赋予何者以优先地位。立法中体现的价值追求与利益导向不清或者模糊时,法官必须谨防纯粹个体的或自己主观的价值判断,他需要通过洞悉社会观念、思想、意志和愿望的趋向来提供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标准和尺度,他必须考量占支配地位的主流价值和道德情感,探究当时当地的社会条件、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最终以大多数人的正义观念和社会价值共识为依据。此外,法官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妥协和调适,以最少的牺牲换取最大程度的社会利益保障。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是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基本标准。当然,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喜好与偏见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事实真伪难明案件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应当设立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评估和权衡,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程序规制。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事实真伪难明,但认定结果涉及社会主流价值评价与引导的时候,法官要注意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引导功能,不宜进行调解或折中判决,这一点极其重要,决不允许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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