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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猫腻”多,运用法律可维权


 

 

    快节奏的卡时代已经来临,五花八门的预付卡未被

真正消费,预付款已经让商家收得盆满钵满。然而,一些商

家的售后服务却大打折扣,以各式各样的理由损害消费者权

益。当消费者遭遇消费卡猫腻之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

讨回公道?

  更新美容设备,不加钱原卡就作废?

  20105月,陈女士花8880元在一家美容店办理一张10

年期限的会员卡。可没想到的是,20116月,该店从韩国

进口一种新款美容设备后,要求所有会员必须每年另付1000

元服务费换新卡,否则美容店有权停止一切服务。陈女士当

即表示不予认可,提出退卡遭到拒绝。

  说法:如果美容店能继续提供原标准服务,应依照合同

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若因更新美容设备不能提供原标准服务,应依据合同

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

协商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

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

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

更或者解除。对于双方均无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美容店应退

还尚未履行期间的相应价款。

  迟延开业,只能等待?

  20111月初,林小姐在自家小区附近一家在建的健身

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该健身中心散发的广告上载明:

多种健身器材、拉丁舞、肚皮舞等8个项目的服务,38

正式营业。不料健身中心因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直到

10月仍未能开业服务。因等不及,林小姐提出全额退卡。得

到的回答是要么等待,要么只退卡费的百分之七十。

  说法:健身中心因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而迟延开

业,并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那么依照合同法第九

十四条()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

相符。因健身中心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未能按时履行,因

此,林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相关费用及赔偿

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消费者原因中止美容,一概不退卡费?

  田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可当田女士在

做过4次美容服务后,皮肤出现过敏反映。因不能继续美

容,田女士要求美容院退还尚未使用的5600元预付款,而美

容院以田女士终止美容是因自身原因为由,要退只能象征性

地退还2000元预付款。

  说法:本案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田女士出

 

现意想不到的过敏情形,这是不好预见、克服的,这在法律

 

上属于不可抗力性质。对此,双方均无过错。依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

 

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

 

付的合理费用。对此,田女士要求退还尚未发生的美容预付

 

款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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