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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展示 - 刑事案例  

车间工人“蚂蚁搬家”偷铅块10余次被拘四个月


 

安徽蚌埠男子杨某利用在车间上下班的便利,先后十余次盗窃该车间价值600余元的小铅块90余斤销赃牟利。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在合肥锻压集团蚌埠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机械车间上班的便利,先后十余次盗窃该车间小铅块,然后利用下班之机带出公司,以每斤3.5元或者4元的价格销赃牟利。其中,2011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先后盗窃小铅块出公司五次,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赃至某废品收购站,共计48斤;20118月中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杨某又盗窃小铅块出公司七八次,共计40余斤,以每斤3.5元的价格销赃给流动收废品的人;201110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上班时间数次从公司机械车间盗窃少量小铅块藏于自己的工具箱内,利用下班之机将盗窃的小铅块带出公司藏于家中,后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站,共计9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盗窃所属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盗窃数额虽较小,但鉴于其盗窃次数多达十余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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