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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与未成年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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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与妻子梁某婚后多年无子女,两人于2006年收养了一个一岁大的弃婴,并办理了收养手续。2010年杨某与梁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现在两人都想重新建立新的家庭而不愿意再抚养养女。请问,他们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解析:他们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任意推卸的,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同样负有相同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明确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本案中,杨某与梁某收养养女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女依法取得被抚养教育的权利。杨某与梁某欲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依法应当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现因养女是弃婴,没有送养人,不符合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而养女为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杨某与梁某不能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即使杨某与梁某离婚后,在养女未成年之前,杨某与梁某仍然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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